融通通灿债券A为债券型-长债基金,根据最新一期基金季报显示,该基金资产配置:无股票类资产,债券占净值比106.62%,现金占净值比0.04%。
数据跨境流动正重塑国际贸易的形态,也成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自贸区作为制度型改革创新的重要试验田,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开展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构建数据跨境“清单式”管理模式,对营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模式的政策设计
2023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提出,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支持北京、天津、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在实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制度过程中,试点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建设服务平台,提供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
2023年11月,国务院《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便利性。
2024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指出自贸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即通常所说的“负面清单”。同时,自贸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等。这为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提供了新范式。上述制度性安排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创新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模式、有效提升营商环境、推动高水平开放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性工具。
数据跨境流动的实践探索
部分自贸区围绕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创新正积极开展实践探索,目前比较典型的是天津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和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基于场景化的“一般数据清单”。
2024年5月8日,天津自贸区出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年版)》。该“负面清单”具体列明了区内企业向境外提供数据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清单”,以及需要“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清单”。例如,针对“一旦遭到泄露,可能会威胁国家安全或者银行机构自身安全,或者100万以上客户安全的数据,如银行安保数据,重要企事业单位账户信息、贷款数据、交易数据等”,这类数据出境需要进行安全评估。
5月17日,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布了全国首批数据跨境场景化“一般数据清单”,涵盖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公募基金三大关键领域,共涉及11个具体场景、64个数据类别和600余个数据字段。其中,智能网联汽车“一般数据清单”适用于区域内跨国生产制造、全球研发测试、全球售后服务及二手车全球贸易这四个场景的数据跨境流动;生物医药“一般数据清单”覆盖了临床试验和研发等在内的跨境数据流动;公募基金“一般数据清单”涵盖市场研究和内部管理两大类场景,主要涉及产业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分析报告、供应商管理和投资者管理等数据。
此外,早在2024年2月,临港新片区便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通过建立数据跨境流动重要数据目录、一般数据清单,分类施策、分级管理。《办法》规定,数据处理者对在一般数据清单内的数据,可向管委会申请登记备案,并在满足相关管理要求下自由流动,同时管委会负责对一般数据清单进行更新。
这些实践探索,既有助于解决企业迫切需求,改善数字营商环境,也为后续“一般数据清单”向重要数据目录过渡,提供了基础条件。
首先,支持企业更好开展数据合规,推进后续“负面清单”的编制。通过明确特定场景的数据类别和数据字段,为企业合规开展跨境数据传输提供指引,有助于降低企业制度性合规成本,使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更加安全有序、便捷高效。同时,临港新片区遵循“从企业到行业,从案例到清单,从正面到负面”的原则,在关键行业领域制定“一般数据清单”,有助于下一步“负面清单”的科学编制。
其次,促进数字贸易发展,提升数字经济发展竞争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能够进一步加强国际贸易合作,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完善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可以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和顶尖人才,提升自贸区乃至国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全球竞争力。
最后,完善数据治理模式,助力国际合作。无论是天津自贸区“负面清单”还是临港新片区“一般数据清单”,都是自贸区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管理模式创新,可为其他区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也有助于进一步繁荣要素市场,助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推进相关企业开展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机制
随着国内层面数据跨境流动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数据出境将变得更加便利。因此,下一步积极探索参与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机制刻不容缓。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机制,可为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机制构建提供借鉴。
美国先后与欧盟签订《安全港协议》和《隐私盾协议》,但由于《安全港协议》和《隐私盾协议》未能达到欧盟认为的数据保护标准,分别于2015、2020年被欧盟法院判定无效。2023年7月,美国与欧盟在跨境数据流动领域达成第三份协议——《美国—欧盟数据隐私框架协议》,恢复了跨境数据流动的合作体系,基本形成了数据跨境流动的跨大西洋合作机制。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45条规定了基于充分性认定的跨境数据流动。目前,获得欧盟充分性认定的国家和区域包括加拿大、韩国、英国、以色列、日本等,中国尚不在充分性认定名单内。如果达不到欧盟充分性认定的标准,则有另外两种方式,分别是约束性企业规则和标准合同条款。约束性企业规则主要适用于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标准合同条款是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标准合同文本,主要包括数据输出者和数据输入者的义务等。同时,2022年11月,欧盟还签订了《欧盟—韩国数字伙伴关系数字贸易原则》,2023年1月,签订了《欧盟—新加坡数字贸易原则》,上述两个协议内容涵盖了数字贸易便利化、可信任的数据流动以及数字贸易合作等,为双方数据跨境流动搭建了合作机制。
新加坡负责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部门主要是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新加坡《2021年个人数据保护条例》明确个人数据传输中对保护数据主体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的必要性,同时传输机构确保数据接收方除了数据处理目的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新加坡目前达成了《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新加坡—澳大利亚数字经济协定》《英国—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韩国—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以及《欧盟—新加坡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其中亦涵盖了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内容。
当前,在数字贸易领域,美国、欧盟和中国呈现三足鼎立的状态,一些新兴国家同样非常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合作。随着我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模式的日趋成熟,积极筹备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合作应该尽快提上日程。
总之,推进数据跨境流动“清单式”管理模式创新,有助于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全国范围内的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创新和管理优化,为后续进一步推进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合作,为全球数据治理提供中国经验和智慧,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贡献中国力量。
(彭德雷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临港-华东理工大学自贸区创新研究院研究员;阎海峰系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教授,临港-华东理工大学自贸区创新研究院院长)
举报 文章作者彭德雷
阎海峰
相关阅读 海南自贸港6年:政策制度初步建立,FDI年均增长近5成“海南的优惠政策有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这个动态变化是市场主体驱动的。”
07-12 20:36 中日韩领导人会议重启,将为三方经贸合作注入哪些新动能中日韩合作启动25年来,逐步建立以领导人会议为核心,以部长级会议、高官会和70多个工作层机制为支撑的合作体系。
05-26 16:55 全国首批场景化数据跨境清单发布,3领域这些数据可备案后出境首批涉及智能网联汽车、公募基金、生物医药3个领域,接下来,新片区将围绕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保函业务、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业务、再保险业务、航运贸易数字化等场景,陆续发布涉及更多领域的一般数据清单。
05-17 15:18 天津发布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填补了该领域制度空白,为有效解决企业数据出境问题、助力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提供了制度保障。”天津市商务局总会计师刘志勇说。
05-09 18:19 捷翼科技“掏空式”分红近8亿IPO折戟,还有哪些企业存在相似情况?严查严防下买股票可以加杠杆吗,哪些拟IPO企业存风险?
04-25 20:44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